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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机关直接向公民征求有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,成为最近这些年来的一个新的现象,这种做法被称为“开门立法”。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宣布,从11月中旬起,向全省公开征集2005年立法建议项目:公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意见,有哪些问题需要立法解决的,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。
“开门立法”,强调了立法过程的民主性,这是一种理念的进步,当然值得肯定,这也正是媒体和公众对此大加褒奖的重要原因。但是,让“广大公民”都来参与“开门立法”,至少在现阶段,这种理念是不是显得过高呢?
需要法律规范的事情,一定是那些关乎广泛的公共利益,关乎公民的普遍权利和义务,关乎国家或某个较大社区共同利益和情感的事务。任何一项立法,都不可能只保护某个地区、某个群体、某个阶层的利益。在一个繁杂的世界上,要求一个生活在具体环境中的普通公民,对复杂的公共事务做出判断,对法律法规发表意见,甚至提出立法建议,没有相当的法律专业背景,不掌握某个方面大量的实际材料,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。因此,要让每个公民都参与立法,难度实在太高了。
人大是立法机构,人大代表负有广泛倾听和代表民意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法定责任。他们应该成为公民和立法机关沟通的桥梁,应该从不同社区、不同生活背景的人们千差万别的利益诉求之中,归纳提炼出那些关乎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,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。在立法上,我们应该对他们提出高要求,而不是对普通公民提出这样高的要求。如果指望通过“广大公民”参与“开门立法”来实现立法民主,提高立法质量,不但客观上减轻了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,也未必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。
笔者决不是反对公民参与立法,而是说应该研究公民参与立法的更有效的途径和办法。比如,把一个具体的立法草案交给全体公民讨论,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。这种办法,比“公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意见,有哪些问题需要立法解决的,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”,或许更有效率。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,有些和公民普遍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,并没有交给公民讨论。
与此同时,我们还看到这样一种现象:一方面在搞“开门立法”,一方面“开门立法”后制定的法规却得不到执行,成了摆设。比如,某地制定的《全民体育健身条例》规定,从今年11月1日起,国有公园晨练晚练免费。但至今这一规定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,虽经媒体和公众强烈的呼吁,但有关部门始终以没有接到红头文件为由,拒绝执行。
如果我们一边强调“开门立法”,一边还能容忍立法神秘主义,还能容忍有法不依,那“开门立法”在当下的语境中,也只能是一种高远的理念而已。希望这种高远的理念到处落地生根,很可能产生民主参与的“泡沫”。
摘自《解放日报》
2004年1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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